离婚后的子女抚养权和抚养费法律如何规定?
众所周知,父母应当向未成年子女或或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支付抚养费,离婚后,取得子女抚养权的一方,有权要求另一方支付子女抚养费,直至子女成年或独立生活。离婚后的子女抚养权和抚养费如何确定?通过法律关于抚养权和抚养费的规定和相关司法判例,可以更加深入了解。
抚养权的确定
法律依据:1、《婚姻法》;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
《婚姻法》
第三十六条: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扶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应抚养费问题发生争议不能达成协议的,由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而“抚养费”,包括子女的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以下简称“子女抚养意见”)
第一条:两周岁以下的子女,一般随母方生活。母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随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
(2)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
第三条:对两周岁以上未成年的子女,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予优先考虑:
(1)已做绝育手术或因其他原因丧失生育能力的;
(2)子女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子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
(3)无其他子女,而另一方有其他子女的;
(4)子女随其生活,对子女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子女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子女共同生活的。
第五条:父母双方对十周岁以上的未成年子女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执的,应考虑该子女的意见。
相关司法判例:
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2016)川民再208号
裁判要旨:双方均有抚养能力的情况下,可以从共同生活时间、既有的生活环境、受教育程度、年满十周岁子女的意愿等因素判断谁更有利于子女健康成长。
本院再审认为,关于婚生女赵某2跟谢某还是赵某1生活更有利于其健康成长的问题。谢某、赵某1均有相对固定的工作和收入,二人均有较高的文化水平,双方均有抚养赵某2的能力。在双方物质教育条件基本相当的情况下,应当结合本案的具体情况来确定赵某2跟哪一方共同生活更有利于其健康成长。综合全案的证据来看,首先,谢某系博士研究生,职业较为固定,更有利于教育和抚养赵某2;其次,赵某2出生后跟随谢某共同生活的时间较长,继续保持赵某2既有的、其较为熟悉的生活环境更有利于其身心健康发展;第三,赵某2作为女孩跟随母亲谢某生活,更有利于赵某2生理发育和健康成长;第四,赵某2现年已满十周岁,具有一定的识别能力能正确表达自己的意愿,其本人明确要求跟随母亲谢某生活。因此,由谢某抚养赵某2更为适宜。虽然赵某1在再审中提出谢某存在种种不利于抚养赵某2的情况,但其并未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故对赵某1提出的谢某不适合抚养赵某2的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因此,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三条第(二)项、第五条的规定,在充分考虑赵某2意愿的基础上,结合本案具体情况,赵某2由谢某抚养更有利于其健康成长。
抚养费的确定
法律依据:《子女抚养意见》
第七条: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
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
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
第八条:抚育费应定期给付,有条件的可一次性给付。
第九条:对一方无经济收入或者下落不明的,可用其财物折抵子女抚育费。
第十条:父母双方可以协议子女随一方生活并由抚养方负担子女全部抚育费。但经查实,抚养方的抚养能力明显不能保障子女所需费用,影响子女健康成长的,不予准许。
第十一条:抚育费的给付期限,一般至子女十八周岁为止。
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以其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并能维持当地一般生活水平的,父母可停止给付抚育费。
相关司法判例: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2015)粤高法审监民提字第34号
裁判要旨:有固定收入的,抚养费可按其月总收入的20%到30%比例支付。
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对一审法院判决离婚及婚生女儿王某戊由李某直接携带抚养没有异议,予以确认。李某上诉提出一审判决的500元/月抚养费标准过低,应由王某甲每月支付800元/月,对此,该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七条规定:“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根据上述规定,一审法院结合王某甲月收入为1665元/月的标准,酌定其每月应支付500元/月的标准并无不当,予以维持。
江西省景德镇市中级人民法院 (2019)赣02民终654号
裁判要旨:无固定收入的,抚养费可按照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按20%到30%计算。
本院认为:关于婚生子女的抚育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7条规定,“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无固定收入的,抚育费的数额可依据当年总收入或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有特殊情况的,可适当提高或降低上述比例”。因双方当事人均未向一审法院提供相关的收入状况,考虑到朱某2患病这一实际情况,参照2018年江西省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10885元,农村居民人均年纯收入14460元,且抚养子女是双方的义务,据此酌定原告一次性支付朱某2抚养费1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