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营离婚与遗产继承专业律师(赵昊),系中华全国律师协会会员,山东省律师协会会员, 东营市资深律师,东营仲裁委仲裁员,东营律协“业务培训委员会”委员,山东领先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副主任、专职律师(执业证号:13705200910695338),东营市广播电台交通音乐频道嘉宾律师(主讲交通事故、汽车盗窃等与汽车有关问题),十数家网站特约律师,曾被《齐鲁晚报》、《东营日报》、《大众网》、《黄三角》、《黄河口晚刊》等媒体报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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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了买卖的商品住房,我国目前还有公房、经适房、售后公房、宅基地建房等多种多样的住房形式。这些房产的分割因为涉及因素复杂,权属规定不明确,经常成为家庭成员之间或者个人与公权力机关发生纠纷的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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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公房能不能进行分割?
答:
对于承租的公房来说,到底能不能分,情况比起产权房相对复杂。因为公房不同于个人买卖的商品住房,它是由国家、国有企业、事业单位投资或收购的住宅,产权归国家或单位所有。国家或单位将这类住房出租给符合条件的居民或者单位职工使用,承租人只需要支付较低的租金。
拿上海来说,大部分承租公房可以对应“工龄”买为产权房,或者有些虽然不能买下产权,但是可以出售使用权,买方继续成为承租人,所以对于公房来说,是有使用权价值的。
在离婚案件中,基于公房的使用权价值,法院往往是可以处理的。具体来说,一方获得“房屋租赁权益”作为承租人,再给予另一方补偿款。具体哪方作为承租人,可以协商,协商不成的由法院判决。但因实际情况可能相对复杂并不绝对,比如承租人一般户籍要在使用权房内,那么如果一方户籍不在市内也不符合迁移条件怎么办呢?个案来说还是要结合实际可操作性进行协商或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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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后,夫妻双方能否继续承租公房?
答:
夫妻共同居住的公房,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离婚后,双方均可承租:(一)婚前由一方承租的公房,婚姻关系存续5年以上的;(二)婚前一方承租的本单位的房屋,离婚时,双方均为本单位职工的;(三)一方婚前借款投资建房取得的公房承租权,婚后夫妻共同偿还借款的;(四)婚后一方或双方申请取得公房承租权的;(五)婚前一方承租的公房,婚后因该承租房屋拆迁而取得房屋承租权的;(六)夫妻双方单位投资联建或联合购置的共有房屋的;(七)一方将其承租的本单位的房屋,交回本单位或交给另一方单位后,另一方单位另给调换房屋的;(八)婚前双方均租有公房,婚后合并调换房屋的;(九)其他应当认定为夫妻双方均可承租的情形。
如果夫妻双方均可承租公房,又该怎么处理呢?法院应依照下列原则予以处理:(一)照顾抚养子女的一方;(二)男女双方在同等条件下,照顾女方;(三)照顾残疾或生活困难的一方;(四)照顾无过错一方。
如果公房能够隔开分室居住,能不能由双方分别租住呢?根据最高法的规定,夫妻双方均可承租的公房,如其面积较大能够隔开分室居住使用的,可由双方分别租住;对可以另调房屋分别租住或承租方给另一方解决住房的,可予准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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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时,如果夫妻一方无承租权的,那么如何解决住房问题?
答:
离婚时无承租权的,可以分两种情形:
(1)经济补偿。离婚时,一方对另一方婚前承租的公房无权承租,另行租房经济上确有困难的,如承租公房一方有负担能力,应给予一次性经济帮助。
(2)暂时居住。离婚时,一方对另一方婚前承租的公房无权承租而解决住房确有困难的,人民法院可调解或判决其暂时居住,暂住期限一般不超过两年。暂住期间,暂住方应交纳与房屋租金等额的使用费及其他必要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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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确定无承租权一方所取得补偿款?
答:
确定公房价值是协商经济补偿数额的基础,一般可以先由双方协商,一方取得房屋承租权,另一方取得补偿款;若无法协商一致,可由双方竞价,以最高竞价者取得房屋,也以此价作为房屋的价值;如双方都不竞价,可委托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市场价进行评估,基本依同地段商品房市场价值为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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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房拆迁,动迁利益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答:
涉及公房拆迁,一般来说有权分得补偿款的是承租人、同住人。如果公房是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取得的承租权,夫妻双方对该公房均享有承租权,那么公房因被征收所得的房屋拆迁补偿款,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如果公房是夫妻一方婚前承租的,即便配偶不享有承租权,但是只要配偶符合同住人条件,也是有可能分得拆迁补偿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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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租人死亡,公房能否继承?
答:
承租人对公房没有所有权,其与出租人之间是房屋租赁关系,承租人死亡,公房不能发生继承法意义上继承,但公房承租人在原承租人死亡后可以进行变更。
以上海为例,承租人死亡,公房的继承有顺位,满足第一顺位,按第一顺位的规则继承;第一顺位不满足,按第二顺位的规则继承。
第一顺位规则:承租人生前在该房屋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共同居住人,可以继续履行租赁合同。共同居住人是指公有居住房屋的承租人死亡或者变更租赁关系时,在该承租房屋处实际居住生活一年以上(特殊情况除外)而且本市无其他住房或者虽有其他住房但居住困难的人。
第一顺位中可以继续履行租赁合同者有多人时,应当协商确定承租人,协商不一致的,出租人应当从在该处有本市常住户口的共同居住人中,按照下列顺序书面确定承租人:(一)原承租人的配偶;(二)原承租人的子女(按他处住房情况,本处居住时间长短);(三)原承租人的父母;(四)其他人(按他处住房情况,本处居住时间长短)。
第二顺位规则:承租人生前无共同居住人或共同居住人在该房屋处无本市常住户口的前提下,承租人生前有本市常住户口的配偶和直系亲属可以继续履行租赁合同。
第二顺位中可以继续履行租赁合同者有多人时,应当协商确定承租人,协商不一致的,出租人应当按照下列顺序书面确定承租人:(一)原承租人的配偶;(二)原承租人的子女(按他处住房情况);(三)原承租人的父母;(四)原承租人的其他直系亲属(按他处住房情况)。
公房的继承分割与普通商品住房有一定的相似性,但不同点也显而易见。公房的分割和继承更为复杂,以上问答只能为大家提供基础的解答,对于具体的问题可以向律师或者相关单位进行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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